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答复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001号代表建议的函
丁建平、翁钰玲、陈黄生、张炳生、陈良铭、施道松、罗洁、李玲、林青霞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区农业农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为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工作,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59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2008〕322号)等文件精神,沙县区于2011年制定《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沙政〔2011〕475号)和《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1〕110号),文件对保障对象范围、审核流程和相关各部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
一、保障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经区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2010年度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即0.34亩,且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注:以户为单位、以1999年土地承包证登记的耕地面积减去被依法征用的耕地面积后除以本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土地由村民小组或村集体集中管理,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以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的总的在册农业人口和总的剩余耕地面积为单位计算)低于0.34亩的,可以村(或组)为单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养老保障范围:㈠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34亩的;㈡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已享受机关事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㈢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区的;㈣年龄不满16周岁的。
二、审核流程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申请审核流程包括对象申报、村级初审、村级公示、乡镇审查、区级审核五个流程,具体是:
㈠对象申报。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以被征地农户为单位计算,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34亩,且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家庭具有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是指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征地时为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由被征地农户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持土地经营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村(居)委会申报,由村(居)委会统一填写《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障对象审查表》。
㈡村级初审。村(居)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户提供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不必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耕地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待县有关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和征收耕地补偿费发放清单或征收耕地丈量码单及村委会掌握的耕地承包、耕地被征收等情况,对《审查表》进行初审,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花名册》。
㈢村级公示。经村(居)委会初审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及其公共场所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将经表决通过的《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花名册》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示证明(要盖章和公示的照片)、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征收耕地补偿费发放清单或征收耕地丈量码单,并附被征地批准文件后报送相对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㈣乡镇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审查表》等材料后,组织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经管站及公安派出所对《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花名册》进行审查,符合《实施办法》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㈤县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经有关乡(镇、街道)审查的《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花名册》等材料后,根据耕地承包情况对上述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实施办法》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花名册》后,根据耕地被征收情况,对《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花名册》中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实施办法》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单位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和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证》。
三、部门职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和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㈠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及对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查工作;
㈡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的管理工作;
㈢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定和对被征地农民耕地面积的审查工作,协同区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工作;
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每年的农业人口数和耕地面积,协同区国土资源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定工作;
㈤区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预决算,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进行监督检查;
㈥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㈦区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工作实践
综上所述,被征地农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一是家庭二轮承包地被依法征收;二是征地后被征地承包户户内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34亩;三是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四是(户籍改革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或成员资格。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且二轮承包经营权证上有记载姓名的、可按流程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但二轮承包经营权证上漏记或未清晰记载姓名的,需提供佐证材料、逐级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审核是否具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资格。区农业农村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户籍管理政策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如:
㈠二轮承包前出嫁的外嫁女。1.因嫁给城镇居民、户籍无法迁出的,应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二轮土地承包资格;2.嫁入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也已迁出的,应在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二轮土地承包资格;3.如户籍未迁出且嫁入地未给予二轮土地承包资格、可由本人按照“既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选择一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或取得二轮土地承包资格。
㈡户籍迁出、迁入。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自理口粮”可以视为放弃村集体权利义务资格;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户籍不再是判断是否具体土地承包资格的唯一标准,应以2014年7月30日为时间节点,按照改革前和改革后分类处置。改革时点前迁出户籍的,按照放弃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权;改革时点后迁出户籍的,可以保留成员资格,继续享有家庭承包土地权益。
㈢农村一轮承包期间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第二点第一小点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㈠…㈡…㈢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是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将原先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再延长30年;而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承包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占用的,将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而失去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但在农村实践中,有些村(组)在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处理上,存在“双平分”的做法,即将被征用的土地视为整个集体土地的减少,而将土地征用补偿款用于全体村(组)成员的补偿(分配),同时对丧失承包地的农户,按剩余承包年限给予货币等形式的补偿、并约定在新的承包期给予重新分配承包地或者再给予其他补偿。本着坚守红线底线、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此类农户,按照集体民主决策和土地承包法定程序取得第二轮承包土地的、应认定具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如土地征用补偿款由失地农户家庭收入,未用于全体村(组)成员的补偿(分配),应认定为第一轮农村承包失地农民,不具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非常感谢大家的建议。
领导署名:涂日权
联 系 人:黄裕基
电话号码:0598-5821359
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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