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县区2023年度第二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批复

日期:2023-06-15 09:45 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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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集中财力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沙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2023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沙委振兴组〔2023〕2号)文件精神,现批复沙县区2023年度第二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 

  本次批复项目资金共1611.7万元,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2023年度预算安排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二、补助项目及对象 

  本次资金安排主要用于六个重点方面: 

  ㈠支持培育乡村振兴市、区级示范村,安排补助项目资金320万元; 

  ㈡支持打造乡村振兴精品示范线,安排补助项目资金485万元; 

  ㈢支持“一镇两带多点”建设,村集体发展农林牧等产业项目安排补助资金110万元,村集体发展乡村文旅项目安排补助资金40万元,农村道路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 

  ㈣支持脱贫摘帽村衔接示范项目安排补助资金120万元,支持脱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专项业务安排扶持资金80万元; 

  ㈤支持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安排扶持资金352.7万元; 

  ㈥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安排扶持资金84万元。 

  三、责任落实 

  ㈠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所辖行政区域内补助资金项目的管理实施。 

  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支持脱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专项业务扶持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的管理实施。 

  ㈢区住建局负责落实支持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扶持资金的管理实施。 

  四、资金管理要求 

  ㈠强化资金管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沙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沙财农〔2020〕3号)、《关于规范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补助项目档案管理的通知》(沙委振兴办〔202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资金及档案管理的通知》(沙委振兴办〔2021〕24号)文件执行。涉及衔接资金的要按照《三明市沙县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沙财农〔2021〕48号)文件执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发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涉及用地审批的要先批后建。要规范健全相关项目档案材料,形成“一项目一档案”。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项目业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列支,规范财务核算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意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变更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区委乡村振兴办审批。 

  ㈡加大监管力度。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将开展项目督查,如发现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或集体决策、无公开公示、无第三方审核、未建立项目档案、用地未批先建、进度明显滞后等情形的,补助资金应待整改到位后再予以拨付。项目无法实施且不及时变更的补助资金将予以收回,由区委乡村振兴办统筹安排。 

       

  附件:沙县区2023年度第二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表 

    

    

  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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