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重点对象产业就业帮扶)分配方案

日期:2026-04-08 来源: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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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7号)文件,下达2026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9万元,用于支持重点对象产业就业帮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管好用好项目补助资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各乡镇(街道)脱贫人口数,采用因素分配法将重点对象产业就业帮扶资金进行分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5个方面:

  1.支持重点帮扶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庭院经济、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重点帮扶对象5户以上)带动重点帮扶对象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重点帮扶对象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重点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 5000 元;

  4.实施“雨露计划”,对重点帮扶对象家庭中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半学年的按3000元补助,不满半学年的按1500元补助;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重点帮扶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5.支持重点帮扶对象因灾受损的产业发展项目和关联基础设施修复补助。每户安排本项补助资金叠加其他灾后民生救助保障措施后,原则上不超过受灾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

  为确保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结合各乡镇(街道)报送的《2026年雨露计划补助资金摸底表》,此次拟分配雨露计划补助资金23.7万元;剩余资金55.3万元,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根据各乡镇(街道)脱贫人口数量占比,分配至各乡镇(街道)用于支持重点帮扶对象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重点帮扶对象发展生产、稳定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及重点帮扶对象因灾受损的产业发展项目和关联基础设施修复补助。

  以上资金安排详见附件。

  

    附件:2026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重点对象产业就业帮扶)分配表

  

 

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8日

  

附件

  2026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重点对象产业就业帮扶)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单位

支持重点对象产业就业帮扶

小计

支持重点帮扶对象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重点帮扶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及重点帮扶对象因灾受损的产业发展项目和关联基础设施修复补助

“雨露计划”

1

凤岗街道

4.6

 

4.6

2

虬江街道

4

 

4

3

夏茂镇

12

 

12

4

青州镇

2.2

 

2.2

5

高砂镇

6

 

6

6

高桥镇

6

 

6

7

富口镇

4

 

4

8

大洛镇

4

 

4

9

南霞乡

3.5

 

3.5

10

南阳乡

3.5

 

3.5

11

郑湖乡

3.5

 

3.5

12

湖源乡

2

 

2

13

区农业农村局

 

23.7

23.7

 

合计

55.3

23.7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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