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三明市沙县区养老服务领域多元融合发展改革工作组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 村级助老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6-09 15:09 来源: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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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助老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助老员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村级助老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养老服务领域多元融合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2022年6月9日

  三明市沙县区村级助老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沙县区村级助老员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奖优罚劣,确保依法履行村级助老员职责,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爱心;

  2.热爱基层工作、居住在本辖区,服从工作安排、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3.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或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4.患有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助老服务工作。

  二、招聘程序

  1.各乡(镇、街道)根据下达的任务,原则上各村(社区)确定1名村级助老员岗位。在服务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工作岗位。

  2.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村级助老员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招聘,由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培训合格,经两个月试用期,正式录用。

  三、服务对象范围

  具有本辖村户籍、且居住在当地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村级助老岗位的服务对象:

  ㈠政府购买服务,助老员送服务上门的老年人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老年人;

  2.重度残疾中的老年人;

  3.建档立卡贫困户(易返贫致贫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中的老年人);

  4.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

  5.重点优抚对象及计生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6.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7.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认为有必要探访的对象。

  ㈡60岁以上农村留守(独居)老年人,开展关爱巡访探视;

  ㈢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年人,实行有偿服务。

  四、服务内容

  1.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安全状况、平安问候、健康状况等服务;其中一般留守老人应至少每周巡访探视二次,重点对象应缩短巡访探视时间间隔、提高巡访频次。

  2.为“七类”特定群体对象送服务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康复、代购、代办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其他社会老人提供有偿的“订单式”养老服务。

  3.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生活相关的咨询服务,协助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符合条件的老人申请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养老服务补贴等各项补助。

  4.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日常管理服务。

  5.其他服务需求项目,须经村(社区)同意,并上报区民政局报备后方可实施。

  五、工作要求

  村级助老员除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必要基础工作外,其他工作时间根据工单需要而定。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通过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8812349)、手机APP或网络服务商城下单,助老员须在接到平台通知信息后15分钟内响应并对接服务需求。村级助老员要严格遵守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流程,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六、服务监管

  1.建立村级助老员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助老员通过电话回访、上门回访、电子评价、服务对象反馈等方式对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情况进行信息登记。对服务质量差的须重新服务或者按比例扣除相应服务费。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做好台账资料、人员调度、督导指导等有关工作。

  2.建立村级助老员考评制度。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助老员工作情况每半年开展考评。考评主体:各级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评内容:服务形象、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长等;考评方式:采取电话回访、查看服务照片和视频、上门走访等。

  3.业务主管单位监管。区民政局不定期安排工作人员随机实地走访服务对象,抽查服务质量。对于发现的问题,村级助老员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七、保密制度

  1.助老员要有保密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服务对象任何信息。

  2.助老员应严守用人单位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八、退出机制

  村级助老员在服务过程中,被各级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用人单位等发现服务存在问题的,且连续三次拒不整改的助老员坚决给予解聘。对存在侵害服务对象权益,采取欺瞒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直接解聘,并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

  九、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1年,解释权归属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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