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城区棚户区改造房产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沙政〔2017〕101号)解读

日期:2017-05-23 09:03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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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棚户区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

政策含义:鼓励棚户区被搬迁改造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享受团购价格及其他优惠政策。

二、货币补偿内容及奖励

政策含义:

1棚户区房屋价值补偿:以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公告之日棚户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计算补偿价格。

2.为鼓励货币补偿,在棚户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作为公摊面积补偿。

3.整体签约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人100%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在3个月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户再给予30%的奖励。

   4.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100/㎡的搬迁奖励。

5.室内装修补助: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0/㎡的室内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费。

  6.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2//月)。

7.搬家补助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10/㎡。

8.被搬迁人经县民政局、县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一级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室内装修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三、操作程序:

政策含义:

   1.街道办事处建立选房和购房服务平台,组织被搬迁人统一团购,货币补偿与购买商品住房的结算(被搬迁人购买的商品住房总金额不得低于被搬迁房屋补偿总金额的95%)。

2.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被搬迁人到意向楼盘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

3.被搬迁人选择的商品住房房款大于被搬迁房屋补偿款的,由被搬迁人直接与该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补差结算。

4.签订购房意向书后,被搬迁人应当将被搬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签订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四方协议书

四、其它事项

1.为方便购房贷款,允许被搬迁人增加配偶或父母、子女作为安置住房共同购买人。

2.被搬迁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城区购房,可凭搬迁补偿协议书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3.县教育局保障产权人直系后代(户口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子女或孙子女)可在原划片小学、初中继续就读,有效时限为12年。(享受对象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认定)

4.被搬迁房屋腾房时间为所选商品住房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逾期按被搬迁房屋补偿款总额的日1‰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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