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在净空保护区内施放“低慢小”升空物控制要求的通告

日期:2021-03-05 17:28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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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沙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净空保护区内施放“低慢小”升空物控制要求的通告》(沙政〔2021〕20号),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机场净空安全是空防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机场净空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航班飞行安全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期发现有群众在主城区沙溪河两岸施放无人机等“低慢小”升空物,对航班运行造成影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在是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控制“低慢小”升空物的施放。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79条第五款规定: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 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管制对象 

  “低慢小”升空物主要包括: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氢(氦)气球、孔明灯、风筝等。 

  四、禁放时间地点 

  禁放时间:长期执行 

  禁放地点:(一)禁飞区:三明沙县机场范围内;大洲大桥至二十八曲沿沙溪河两岸500米范围内。 

  (二)限飞区:三明沙县机场净空内水平面(跑道两端半径四公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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