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沙县段)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日期:2021-10-09 16:59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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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沙县段)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已列入国家“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其中沙县段工程建设规模已初步明确,新建堤防涉及河岸长度约27.7km,并配套建设排涝设施,本工程计划于2022年底开工建设。 

  二、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沙县区高砂镇高砂村、樟墩村、龙江村,青州镇涌溪村、澄江楼村、青州村,虬江街道琅口村、金泉村,凤岗街道大洲村、西门村、庙门村、东山村、际口村、古县村共4个、街道)14个村,工程建设征地范围为工程永久占地区与临时用地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沙县段)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实施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林木。 

  四、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立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特此通告。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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