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3-04-28 15:10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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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沙县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5月印发的《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沙政办〔2014〕28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给养保障

  7.2 扑火物资保障

  7.3 储备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工作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区界森林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迅速、高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1.4.3坚持科学扑救,高效处置。依法规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的扑火机制;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高应对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决策能力。

  1.4.4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在火灾处置中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且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行动不便、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最高位置、作为最高准则。

  1.4.5 坚持舆论引导,把好正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当森林火灾威胁到居民点或其它人居场所时,应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快速、有序的紧急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并保障好转移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若有人员受伤时,应迅速将伤员送到医院治疗。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重要民用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多种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沙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沙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担任。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林业局、公安分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区森防办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和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等工作;区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森林火灾预防,早期火情处置工作;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和指导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处置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森林火灾威胁场所(城镇、村庄、重要建筑等)保卫工作。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牵头开展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区林业局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等相关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防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三明市沙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扑救指挥

  按照“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区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区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应按照要求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3.4 专家组

  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响应级别及处置救援任务等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三明市森林消防支队组成,主要担负驻地及其周边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其它森林资源保护任务。森林防火期,根据驻地森林火险等级及时转换战备等级,做好快速灭火、连续灭火和增援灭火准备。

  4.1.2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为主,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经费。防火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

  4.1.3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以森林火灾扑救和早期处置为主、预防为辅。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林业用地面积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建立不少于15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每年进行2次以上专业训练。

  4.1.4 应急扑火队伍:主要由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公安民警等组成,参加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按预案快速出动。

  4.1.5 群众扑火队伍: 以经过森林防灭火业务知识培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主要承担扑救森林火灾、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4.2  力量调动

  4.2.1 扑火力量调动原则。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森林消防大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半专业扑火队伍、群众扑火队伍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2.2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各类扑火队伍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区森防指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区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需跨区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或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办向市森防办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4.2.3 应急救援力量调动。由区森防指分别商请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提出协助应急救援需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 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蓝色为较低火险等级,不进行预警信号发布。

  5.1.2预警发布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区森防指组织应急、林业、公安、农业农村、民政、文旅、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及时向预警地区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提出工作要求。必要时,区森防指提请区政府,以区政府名义下达禁火令。

  5.1.3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5.1.3.1黄色预警响应

  5.1.3.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黄色预警响应: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未来三天或以上无有效降水;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3)其它需要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5.1.3.1.2响应措施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巡查巡护人员,开展防火宣传、巡查,做好早期火情处置,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各级森防办加强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情况,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4)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及趋势的研判,及时向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通报火险天气情况,并依据天气趋势,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1.3.2橙色预警响应

  5.1.3.2.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橙色预警响应:

  (l)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以上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空气干燥,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5.1.3.2.2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各级森防指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传达到辖区乡镇(街道)、村、场(所、站)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迅速将预警信息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发布。

  (2)区森防指应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乡(镇、街道)应有一名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岗;各级森防办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动态。

  (3)非紧急用火特殊需要,严禁野外用火审批。同时,区人民政府应适时发布“禁火令”。

  (4)区森防指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并根据野外用火规律,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开展督促指导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领导下沉到包片村督导检查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5)组织巡查巡护人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野外火源巡查和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力度。区公安机关协同林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用火行为。

  (6)在村口、进山路口等醒目位置插上“禁火令”旗。

  (7)组织辖区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应集结待命,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车辆、通讯器材、机具设备、防护装备的到位情况。

  5.1.3.3红色预警响应

  5.1.3.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红色预警响应: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5级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且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昼夜温差大、空气干燥,同时,未来2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5.1.3.3.2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将红色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

  (2)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并通过各种渠道将“禁火令”向社会广而告之。

  (3)区、乡森防办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时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信息。

  (4)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基层开展督查指导服务,按职能抓好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公安机关协同林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处违规用火行为。

  (5)区、乡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质。

  5.1.4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气象部门应依据天气趋势,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2 信息报告

  5.2.1 按照突发事件信息速报和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有火必报、关口前移、零秒共享”原则,森林火灾信息由区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及时向上一级森防指值班室和本级党委、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可同步向林业、公安、森林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2.2 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区森防办要组织应急、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村级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一旦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实施早期火情处置,组织辖区扑火队赶赴火场扑救,力争将森林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区森防指要根据火场发展蔓延态势,及时组织调集区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区武警、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民兵等前往增援;仍需增加救援力量的,由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报告,统一组织征调其他地区救援力量增援扑救。同时,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要组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火场前线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有关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油气传输管道、220千伏电力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灾情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由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严格管控。发布信息要以森防指统一发布内容为准,确保发布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主要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天气变化以及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从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的启动由区森防指决定,Ⅰ级响应的启动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初步判断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且火势持续蔓延扩大;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办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办进入紧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区森防办主任或副主任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等工作。如果发生多起达到启动条件的森林火灾,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到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协调调度,并指定其他森防办副主任分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等工作。

  (2)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群众扑火队伍扑救火灾,通知邻乡(镇)、国有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包片挂点领导到场指挥扑救,根据火场风力、风向、范围、地理条件、火势等制定合理的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扑救。明火3小时后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区包片挂点领导应到场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火灾扑救。

  (4)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区森防办实时掌握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

  (7)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步判断过火面积超过120公顷的森林火灾,且火势持续蔓延扩大。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办及时跟踪、调度森林火情,组织有关人员会商扑救对策。区森防指副总指挥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并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等工作。如果发生多起达到启动条件的森林火灾,区森防指指挥长到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并指定其他副指挥长分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等工作。

  (2)组织调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市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急森林消防队等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3)向区森防指成员通报火险形势,督促做好各项扑火措施的准备工作。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及群众等做好准备,随时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6)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灾情。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步判明过火面积超过250公顷的森林火灾,且火势持续蔓延。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威胁到军事或重要民用设施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区森防指总指挥带队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如果发生多起达到启动条件的森林火灾,区政府应指定其他负责同志分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等工作。

  (2)立即调动市森林消防队伍、驻沙部队、区消防救援队伍、区武警中队、区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等投入扑火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群众森林消防队伍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相关工作。

  (3)实时了解、掌握火情,及时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视火情发展,向省、市请求森林消防队伍和驻闽部队等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

  (4)配合省、市森防指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初步判明过火面积超过450公顷的森林火灾,且火势持续蔓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森林火灾。

  (4)区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呈请区委或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需要组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在省、市森防指工作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市森防办增调其他救援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请求省、市森防办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地区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盯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3.7特殊情形下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以下原则开展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区森防办加强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沟通联系,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落实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物资、器材的储备,及时调配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等,以备随时应用。

  (2)在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或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并视情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和防控物资,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安全、有序。

  7  综合保障

  7.1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区、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2 扑火物资保障

  日常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急救包每人1个以及其他灭火设备(可按实际使用习惯配备,未配备的应等价购置列表中其它实用的扑火工具)。群众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7.3储备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必须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并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森防指办〔2018〕2号)规定,储备足够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扑火需要。

  7.4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和扑火队伍建设经费。根据有关要求,将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8  后期处理工作

  8.1 火灾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区森防办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公安部门要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林业执法部门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对接,做好行刑衔接。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及国有林场,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森防指应及时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区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区界外火烧入或区内火烧出界情况时,按签订的联防协议执行。

  9.2预案演练

  区森防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扑火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4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明市沙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三明市沙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区森防指交给的其他事项。

  二、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武警沙县中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视情向市、省森防指申请扑火物资支援;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转运救治伤员和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区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它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沙县分中心、闽通长运沙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区人武部牵头,区武警中队、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协调做好军队力量在灾区时的后勤保障工作。

  八、专家支持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召集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区林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国网沙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沙县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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