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沙县区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1-12 10:58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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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重新修订的《沙县区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区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水库)清淤疏浚行为,切实加强全区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管理工作,确保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有序实施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作,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为社会资本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基本原则

  河道(水库)清淤疏浚活动实行政府领导、区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河道(水库)清淤疏浚活动坚持依法审批、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分类管理

  河道(水库)清淤疏浚活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水库大坝分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二、三级河道以及中型水库(沙溪主河道城区段、高砂段、青州段):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备案。

  (二)四、五级河道(东溪、豆士溪、南溪、马铺溪、澄江楼溪等支流):由区政府审查同意并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综合执法局。清淤疏浚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区水利局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实施时间

  以非主汛期为主(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各清淤疏浚项目施工期限应根据方量进行明确。主汛期严禁实施清淤疏浚,确需应急清淤的,除正常程序外,需编制防汛度汛方案报相应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五、工作流程

  (一)明确实施主体。由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或由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鼓励将清淤疏浚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结合,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二)踏勘核实。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应根据辖区内河道、水库淤积情况,按照“轻重缓急、注重实效、尊重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河道、水库清淤疏浚需求情况调查摸底,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必要性评价。

  (三)确定疏浚物价值。对于清淤疏浚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结合的项目,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允许实施主体无偿用于本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的,应按规定公开有偿处置。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在清淤疏浚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淤疏浚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并对剩余砂石量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

  (四)制定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清淤疏浚实施方案,确定清淤疏浚具体位置、范围、实施时间、预估方量、废弃物的堆放和处置、产生的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处置收益等。

  (五)报送审批。清淤疏浚相关评估报告、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剩余砂石处置。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将剩余砂石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对于引入社会资本作为实施主体的清淤疏浚项目,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将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量及收益随实施方案一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竞价所得缴入财政,砂石资源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定对外销售、使用。

  (七)项目实施。实施主体按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具体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废弃物处理。实施主体要按照“集中处置、综合利用、安全管控”的原则妥善处置废弃物,要有指定堆放点,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严禁在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进行处置。清淤疏浚项目所属流域的河段长(库长)要加强项目河道(水库)的日常巡查,强化清淤疏浚项目施工、废弃物处置的监管。

  (九)项目验收。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完工后,由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邀请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参加。

  六、保障措施

  1.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清淤疏浚实施方案内容组织实施,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不得更改工程内容。

  2.区水利局具体负责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的行业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清淤疏浚实施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区自然资源局做好清淤疏浚实施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处置过程中涉及相关职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生态综合执法局依法加强以河道、水库清淤疏浚为名进行非法采砂、洗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河道、水库清淤疏浚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为清淤疏浚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3.河道、水库清淤疏浚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自行筹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清淤疏浚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工作,确保项目依法合规进行。

  4.参与清淤疏浚的实施主体必须为法人单位,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施工,不得越界、超量。

  5.实施主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负责实施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沙县区水利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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