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11-12 23:04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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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简化就业手续办理流程,为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毕业生《报到证》的办理工作

  (一)认真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1.各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要认真核对、确定毕业生的毕业情况,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原则,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劳动合同、定向和委托培养协议等为依据,汇总编制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方案,报送我厅学生工作处。

  2.我厅将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按照各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统一开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由高校负责发放,并通知毕业生在《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

  3.未达到毕业条件需要推迟毕业的毕业生,在毕业时,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到证》手续。

  4.毕业生毕业时确定继续升学,现因故拟放弃升学的,毕业生持录取学校同意放弃入学的相关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到证》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依据不同就业情况开具毕业生《报到证》接收单位

  1.毕业生离校前与就业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就业单位是教育部门的,《报到证》开往学校所属设区市教育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就业单位是非教育部门的,《报到证》开往就业单位所属相关主管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毕业生持《报到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

  2.毕业生在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报到证》开往毕业生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并在《报到证》“备注栏”中注明“待就业”。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非福建省户籍的毕业生,《报到证》开往户籍所在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3.毕业生到厦门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广州市、南京市和广东省属单位就业的,《报到证》开出前,应提交《XX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请表》等所要前往当地就业工作部门核准盖章的同意接收材料。

  4.省外高校师范类毕业生与我省教育系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就业地设区市教育局办理报到手续;到省属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持以上材料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毕业生,应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原《报到证》(备注栏里注明“待就业”),到毕业生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办理签注手续。

  二、简化《报到证》改签和遗失补办手续

  (一)《报到证》改签手续

  1.“待就业”的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持《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到接收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办理就业改签手续。如接收单位为省属单位的,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改签手续。

  2.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在工作试用期一年内因特殊原因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拟调整到其他教育系统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应持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新接收单位《协议书》,到就业地设区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改签手续。

  3.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在工作试用期一年内因特殊原因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拟待就业,需将《报到证》改签为“待就业”的,毕业生应持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改签手续。

  (二)遗失《报到证》补办手续

  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证明,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2005年之前毕业的本科毕业生、2003年之前毕业的专科毕业生,不受理《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

  三、规范毕业生档案转递程序

  (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档案必须通过机要渠道专递或专人送达,不得通过邮寄或交毕业生本人自带。

  (二)各地教育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档案接收,分门别类统一造册,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确保毕业生档案的完整和转递安全,切实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保管工作。

  (三)规范做好毕业生的档案转递工作

  1. 已就业毕业生的档案,在毕业生离校时由学校负责转往就业单位档案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

  2.待就业毕业生的档案,在毕业生离校时由学校统一转往设区市教育局。

  3.省外高校福建生源待就业毕业生档案,由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收。

  (四)毕业生档案保管收费按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毕业生《报到证》办理工作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时效性强,各高校要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做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工作,确保毕业生如期离校,顺利走上工作岗位。

  (二)2013年以前的毕业生就业手续仍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闽教学〔2009〕9号)相关规定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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