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沙政办〔2014〕68号)

日期:2022-11-12 15:00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2014年12月)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加强我县生育保险工作,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和《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4〕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县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县财政拨款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财政核拨或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1日起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0.35%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其它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三、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四、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妊娠)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妊娠)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月(妊娠)流产的98天。 

  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经县人口计生局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一次性按包干费用600元发给;女职工分娩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和药费,凡本市生育医疗机构已实行按单病种付费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单病种付费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未实行按单病种付费的,暂按(明政办〔2010〕138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三明市计划生育服务收费标准一次性包干发给。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六、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明政办〔2010〕138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七、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和市级预算管理。生育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福建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可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接续办法按福建省人社厅具体规定执行。 

  八、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十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工作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十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即时刷卡结算,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三、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反欺诈机制,持续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十四、本《意见》从2014年10月17日起执行。县政府2009年9月14日颁布的《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补助的通知》(沙政〔2009〕363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