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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