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沙政〔2016〕100号)

日期:2016-08-04 09:43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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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政〔2016〕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7号)精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小康进程,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加大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沙县贫困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制度,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重度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二)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最低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在医疗机构进行听力语音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肢体(脑瘫)康复的0~6岁的儿童,按特殊门诊给予核报康复训练费用。完善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为70岁以下持证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疾病身故3000元、意外身故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5000元的保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

  (四)优先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造福工程”叠加补助政策,在享受每人3000元补助的基础上,按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对有家庭无障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户,再给予每户1000元补助。拆迁贫困残疾人房屋时,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楼层和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贫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到2020年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残联

  二、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公务员主管机关应积极引导考录单位设置岗位考录残疾人,为残疾人考生提供考试便利。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县人社局、县地税局、县残联

  (六)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扶持盲人通过开办盲人按摩机构实现集中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刷卡结算,到2020年建有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由1500元/人提高到5000元/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地税局、县残联

  (七)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工程,创建一批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基地,培育一批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典型。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残疾人电商孵化基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电商孵化培训。完善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对自主创业就业和从事种养殖的残疾人给予小额贷款贴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增加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做好推介服务,提高就业率,重点抓好大中专残疾毕业生就业。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地税局、县残联、县人行

  (八)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认真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享受建档立卡对象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贫困残疾人实施造福工程搬迁,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创业贷款给予贴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康复扶贫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试点,联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保障农村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鼓励扶贫基地、农民合作社、农业经营专业户等扶持农村残疾人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残联、县人行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九)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实施儿童残疾筛查管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等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省级财政按照县完成任务数以奖代补,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0~6岁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普惠性补贴制度,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辅具配置服务和补贴,实现辅具适配服务全覆盖。完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制度。在2020年前,全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60周岁以下符合医养结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医养结合服务对象。残疾人在乡(镇、街道)以上的医院(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实行诊疗、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十)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认真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67号)。实施特教班学生“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对随班就读的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政府助学金政策,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各技校、职校招收的残疾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和助学金政策。完善残疾学生、低保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政策,对就读高中、大专本科(全日制)和研究生的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学费补助。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十一)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以残疾人服务设施为龙头,覆盖全县的残疾人服务设施网络。采取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残疾人服务设施的作用。将残疾人康复、托养、文体等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比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养老服务用地政策执行。加大对社区康复、托养机构的经费投入,购置必需的康复、托养设备、器材,支持各种形式的以社区为平台开展康复、托养服务的机构建设。要在社区文体中心基础上加大残疾人体育健身器材投入。县级体育场馆、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县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加装电脑读屏软件、有声读物、盲文图书等。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文广局、县旅游局、县残联

  (十二)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将医院、学校、公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列入文明城市评选等评比项目。县残联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电视台应开办新闻手语栏目。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优惠政策,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除外)凭二代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文明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局、县残联

  (十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为残疾人服务,并逐年加大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将残疾人艺术院团纳入公共文化惠民服务采购范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艺术院团的演出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文广局、县残联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对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采取公益创投等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或残联要为其无偿或低价提供服务场地,或者给予场地租金、开办费等补贴。建立健全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助残社会组织优先进驻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整合利用民政、残联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为初创期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场地租金全额减免等方面的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福乐工程”、“安居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举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机构,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和优惠;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残联、县人行

  (十五)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把志愿助残工作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与残疾人工作考核测评。发挥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青少年助残志愿者的作用,依托各类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邻里守望”、“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常态化助残活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服务残疾人志愿活动,扎实开展结对帮扶服务。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创新志愿助残工作管理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服务对接机制,残联负责提供、发布残疾人需求信息,县文明办、团县委做好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对接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团县委、县残联

  (十六)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将残疾人服务产业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残联、县人行

  五、加强和完善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政府残工委要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残联等残工委成员单位

  (十八)完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实行每年一次抽样调查、五年一次全面普查,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实现动态管理。逐步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文广局、县统计局、县残联

  (十九)强化权益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保障残疾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应予以优先受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残联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所有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县残联

 

 

 

  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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