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一、办理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办理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②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③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④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⑤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等。
三、办理流程
①申报登记。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②初审把关。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初审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③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并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办理定期抚恤证件;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④建立档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述被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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