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408-02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沙城管〔2020〕10号
  • 发布机构:沙县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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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沙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沙县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0-03-17 10:52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推动沙县城市管理局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中共沙县县委、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沙委〔2014〕41号)、《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沙县县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沙县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沙委办发〔2017〕12号)、《中共沙县县委、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沙委〔2017〕29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下发2017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沙政〔2017〕72号)等工作要求,并经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沙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提高认识,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实施方案,确保城市管理安全生产。

 

 

沙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沙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印发

沙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沙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制度,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工作措施,做到职责明晰、工作到位,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目标同向、工作同步、协调有方、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责任主体为局领导班子及局属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本方案责任主体应当对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负双重责任,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责任制

 

第四条  成立沙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党组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分管副局长组成;成员由局综合办、监察室、公用事业股、法规监督股、市容管理股、城监大队、环卫中心、市政工程中心、园林中心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用事业股股长兼任,办公室挂靠在公用事业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常务副组长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上级城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方针政策,督促指导我县城市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㈡研究制定我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㈡协调并指导局属有关单位、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分解下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㈣倡导安全文化,推动我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㈤督促局属有关单位及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㈥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并组织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㈦落实沙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分析、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㈧组织或参与城市管理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㈨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局长(党组书记)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具体抓好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促,对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分管责任。

㈠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城市管理局全面工作,对城市管理安全体系建设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督促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安排制定和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将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协调推动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列为各基层单位年终考核、评比先进的主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本系统发生较大以上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上级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㈡副局长、有分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宣传、贯彻落实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指导、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和带队检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㈢局纪委书记:主要职责是: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按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中涉及安全的工作;监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具体责任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在局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落实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在履行好本单位职责的同时,做好本单位履行职责中的安全工作。

㈠综合办:协助局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文件、资料;组织安排有关安全文件资料的打印和传送;记录保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会议记录、纪要;负责指导、督查机关办公场所、设施使用的安全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机关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积极争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管理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资金投入,充分保障安全生产监管费用。负责安全生产后勤保障工作、信息安全、车辆安全管理。

㈡机关纪委: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按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局属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控告、检举;受理局属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服对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㈢公用事业股(加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汇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部分)、路灯、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生活垃圾处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城市桥梁、城市公园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对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公用事业企业经营许可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日常资格管理的重要内容;负责市政公用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协调和实施演习工作;组织或参与市政公用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㈣法规监督股:负责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综治维稳安全管理。

㈤市容管理股:负责全县物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物业企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安全工作;加强物业企业监督检查,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工作,督促物业企业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及时报告等制度。

㈥城市建设监察大队:负责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占道设施安全管理;负责户外广告、画廊、标语牌等及占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设置的落地指示牌、标志牌的安全管理。负责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广告、渣土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及时报告等制度;组织或参与占道设施、广告、渣土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管理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㈦环境卫生中心:受城管局委托,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城区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和公共环卫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城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安全管理;配合城监大队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㈧市政工程中心:受城管局委托,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安全管理;实施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和因工程建设需要使用或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实施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实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安全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公安消防部门、供水企业实施市政消防栓建设、改造、维护工作;配合城监大队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

㈨园林中心:受城管局委托,负责临时占用或因埋设管线需要挖掘绿化用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因需要砍伐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和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的安全管理;对在城市公园内或县园林处管理的园林硬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丰富市民文化生活举办的各种活动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城市公园中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城监大队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处置工作职责

 

第八条  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其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地址:沙县建设大厦五楼城管局公用事业股。举报电话:5850350。

第九条  对城市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存在突出重大安全问题、生产经营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已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类情况,以及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查办的各类事项,对相关单位法人和负责人进行预警提示、警示、约谈、督办、实施行政处罚等。

 

第五章  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措施奖惩措施,考核工作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向局属各单位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对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局属有关单位参与。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定期上报安全生产情况,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初级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方案即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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