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408-0200-2025-00016
  • 备注/文号: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沙县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2
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5-07-02 16:59
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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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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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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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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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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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园林绿化监督检查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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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检查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15〕11号) 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级  
8 城市绿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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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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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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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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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6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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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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