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03-0300-2022-00019
- 备注/文号:沙工科〔2022〕47号
- 发布机构:工信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07
沙工科〔2022〕47号
三明市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
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三明市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
2022年11月7日
三明市沙县区防范和惩治统计
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三明市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部门统计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的通知》(闽工信函运行[2021]221号)和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的通知》(明工信函[2021]2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所属具有统计职能和任务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统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责任是组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决策和部署;推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健全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和统计工作经费保障。
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分管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规划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具体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本领域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本领域统计队伍建设,指导督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制宣传,对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组织本领域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相关机构、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健全本领域统计调查制度的设计、统计任务的布置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等;开展本领域数据质量核查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具体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汇总、核查、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采集、汇总、报送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或下级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造假、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九条 局机关具体承担统计部门调查统计任务的机构应当将本领域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的情况,每年底形成专题报告报局运行股统一汇总。
第十条 加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未能履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人是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及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三明市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负责解释, 自印之日起试行。
![]()
三明市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 2022年11月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