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4-0200-2021-00008
- 备注/文号:沙路政﹝2021﹞许字第001号
- 发布机构:沙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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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姓名或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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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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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350700052327179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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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名称 |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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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基本情况 |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日提出在国道G205线K2152+000M至K2157+400M路段左、右侧控制区内架设电杆,并设置电力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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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情况 |
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路政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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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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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同意在国道G205线K2152+000M至K2157+400M路段左、右侧控制区内架设电杆,并设置电力线路(按项目设计图);施工期限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许可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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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机关(盖章) 2021年 1月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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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如果不服本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或沙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三明市沙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请你(单位)根据本决定书按照(闽价财税﹝2019﹞32号)的标准向公路养护部门缴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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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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