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4-0200-2021-00058
- 备注/文号:沙交执示〔2021〕4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11月5日)
来源:沙县区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1-11-05 15:51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 1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58号 | 漳州弘智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漳州弘智物流有限公司; 91350603MA323JW06C |
闽E-76608 | 2021年11月3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2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59号 | 福建天顺晨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福建天顺晨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1350111MA32PJT15J |
闽A-Q2710 | 2021年11月4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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