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4-0200-2021-00066
- 备注/文号:沙交执示〔2021〕4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 1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89号 | 三明市安捷渣土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2006序号轻微情节规定 |
三明市安捷渣土有限公司; 91350426MA356A197L |
闽G-A0793 | 2021年12月3日 | 警告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2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90号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27MA2XNNQQ7F |
闽G-A2825 | 2021年12月3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3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91号 | 谢永清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可解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01-2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谢永清 | 闽H-35555 | 2021年12月3日 | 罚款26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4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92号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27MA2XNNQQ7F |
闽G-A1383 | 2021年12月6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5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93号 | 金华政兴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金华政兴物流有限公司; 91330702MA2E8UA02Q |
浙G-85333 | 2021年12月6日 | 罚款9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6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94号 | 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小蕉分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2006序号轻微情节规定 |
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小蕉分公司; 91350402MA33PB167E |
闽G-70929 | 2021年12月6日 | 警告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7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95号 | 三明鑫远胜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14010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鑫远胜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7MA2Y047Y55 |
闽G-A2569 | 2021年12月8日 | 警告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8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96号 | 孙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孙强 | 闽G-71655 | 2021年12月8日 | 罚款2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9 | 闽明沙交执[2021]罚字第297号 | 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 |
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 91350700156987091F |
闽H-Y2156 | 2021年12月9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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