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14-0200-2022-00011
  • 备注/文号:沙交执示〔2022〕8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3月11日)
来源:沙县区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3-11 11:3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案由)
执法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处罚时间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执行情况
1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30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9003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91350105MA2Y39U977
闽G-D51998 2022年3月4日 罚款10001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执行完毕
2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41号 陈锦炘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2006序号轻微情节规定 陈锦炘 闽G-67938 2022年3月9日 警告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执行完毕
3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42号 陈开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陈开顺 闽B-55378 2022年3月9日 罚款15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执行完毕
4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43号 福建大海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福建大海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00MA8T6EK06T
闽G-A5687 2022年3月9日 罚款13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执行完毕
5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44号 潘志君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潘志君 闽G-A2797 2022年3月10日 罚款15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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