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4-0200-2022-00046
- 备注/文号:沙交执示〔2022〕27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 1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178号 | 林博燕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林博燕 | 闽G-62637 | 2022年7月15日 | 罚款49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2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179号 | 林土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36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林土华 | 闽F-77D98 | 2022年7月18日 | 罚款2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3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180号 | 欧长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欧长光 | 闽G-71726 | 2022年7月18日 | 罚款2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4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181号 | 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1013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 913507817890287040 |
闽H-Y2686 | 2022年7月19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5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182号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020950690504 |
闽G-A5220 | 2022年7月19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6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183号 | 尤溪县景鑫运输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尤溪县景鑫运输有限公司; 91350426MA32CRW82G |
闽G-A5239 | 2022年7月19日 | 罚款6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7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184号 | 杨礼君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杨礼君 | 闽G-39686 | 2022年7月20日 | 罚款2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8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185号 | 赖继友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赖继友 | 闽G-70373 | 2022年7月21日 | 罚款12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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