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4-0200-2023-00008
- 备注/文号:沙交执示〔2023〕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4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 1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6号 | 南平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南平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50702MA31FRBL0H |
闽H-96500 | 2023年2月17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2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7号 | 罗小燕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罗小燕 | 闽G-A3280 | 2023年2月21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3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8号 | 莆田市顺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莆田市顺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91350304MA32GK0P0D |
闽B-55181 | 2023年2月22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4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9号 | 官作勤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官作勤 | 闽H-18037 | 2023年2月23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5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0号 | 郑名彪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郑名彪 | 闽H-39837 | 2023年2月23日 | 罚款4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6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1号 | 泉州盈和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泉州盈和物流有限公司; 91350525MA32TTCT5U |
闽C-A0763 | 2023年2月23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7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2号 | 黄冬冬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8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黄冬冬 | 闽G-A6631 | 2023年2月23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8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3号 | 黄冬冬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302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黄冬冬 | 闽G-70810 | 2023年2月23日 | 罚款3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9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4号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3007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27MA2XNNQQ7F |
闽G-70810 | 2023年2月23日 | 罚款2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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