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县教育局各股室(中心)及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查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一年一次。社会评议工作由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教育局办公室;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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