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关于森林采伐有关问题的通知
沙林〔2023〕43号

局属各单位、各林业站、区国有林场、区生态国有林场:

  为适应当前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森林采伐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林〔2020〕5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通知》(闽林文〔202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森林采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伐程序管理

  ㈠上年度迹地更新证明

  在年度林木采伐申报之前,各林业站(国有单位)负责将本辖区内各行政村范围的上年度迹地更新完成情况汇总到局造林绿化股,配合造林绿化股核实并出具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经造林绿化股确认并已出具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的,方可申请林木采伐。

  ㈡采伐申请及指标分配

  做好林木采伐指标“三公”分配工作。在实施森林采伐的当年年初,将各编额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在区政府网站及各林业站公示栏进行公示。林权所有者可直接向林业站申请采伐,并按申请采伐的先后顺序使用采伐限额。各林业站应将集体林审批采伐情况,于采伐前在本站公示栏和采伐林木所在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林木采伐申请,由林权权利人持新版林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及当地村委会开具的《同意林木采伐申请书》,自主向当地林业站申报。林业站应做好采伐资格初审工作,审核该林权是否已经抵押、查封等,是否符合采伐条件。

  ㈢伐区调查设计

  符合林木采伐条件的,由业主向伐区调查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申请,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安排人员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工作。承担伐区调查设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进行调查设计,确保调查设计质量。要求林权权利人到现场与伐区调查人员确认伐区明显标识界线(伐区外靠近界线的树木统一标识),明确伐区四至范围。对调查过程中发现伐区主要因子与森林资源档案不一致的,要认真核实。调查设计材料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对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㈣林木采伐证核发

  业主(或受托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明、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林木采伐申请书)、申请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或承诺制办证所需材料)向当地林业站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各林业站应对申请材料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所有者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提交《伐区作业质量管理承诺书》,郑重承诺在采伐作业全过程负责伐区质量管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㈤林木采伐监管

  伐区管理由业主自行负责,林业局对伐区实行抽查,切实做好伐区抽样检查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伐林木案件。林业局根据《沙县区林木采伐伐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办法》组织检查,检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抽检率不少于伐区面积、片数的5%,检查时间由局里统一安排,伐区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出具抽样检查意见书。

  国有单位的采伐伐区,应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国有单位对完成采伐作业的伐区,进行逐片检查验收后,及时向区林业局提交检查报告。林业局在开展年度伐区抽查时,将其纳入抽查范围,并同时检查国有单位的“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㈥采伐执行情况管理

  各林业站(国有单位)要做好伐区执行情况管理工作,于每年1月份向林业局报告上一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对于年底前无法全部采伐、确需跨年度采伐的,由业主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林业站提出申请,林业站核实后,可对采伐期限适当延期(不得超过次年1月30日),其采伐限额使用及执行数均统计在发证年度。

  二、采伐审批管理

  按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林〔2020〕5号)精神,根据我区森林采伐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17)等相关技术规程,对采伐审批中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㈠竹林中的散生木采伐

  生态公益林的竹林和天然竹林中,确属人工种植的散生杉木、松树允许采伐,伐后每公顷最低保留60株(优先保留阔叶树)。按上述要求保留木只有杉木、松树,且林中阔叶树幼树达到150株/公顷以上时,杉木、松树允许全部采伐,阔叶树幼树作为保留木。伐区调查设计人员要做好更新调查。

  ㈡低产林改造

  因不适地适树造成林分质量差、无培育前途、郁闭度在0.5以下(含0.5)的中幼和近熟人工林允许进行低产林改造。低产林改造需求由经营业主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向当地林业站提出,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组织对低产林改造山场进行作业设计后,由区林业局组织林业技术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低产林评判标准、改造方式、作业设计等要求,可参照《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17)。低产林改造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据上述低产林改造作业设计及评审成果。低产林改造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按林龄从小到大排序,林龄小的采伐申请优先安排指标。

  ㈢特殊情况的权源依据

  对于采伐零星散生木、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电力线路走廊、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变更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由林地所有者确认权属,在所在村公告栏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可作为采伐审批办证的依据。

  对于已经办理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仅登记主要树种,登记的主要树种与实地现状相符的,可作为采伐审批办证的依据;登记的主要树种与实地现状不相符的,经林地所有者确认林木所有权属无误,在所在村公告栏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可作为采伐审批办证的依据。

  ㈣主要因子差错情形

  ⒈申请采伐小班的地类、起源、优势树种、林龄等重要因子与资源档案不符的,除《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应根据《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发放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人员按现状进行调查并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业主凭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向林业站提出变更核查申请,并填写《森林资源建档主要因子差错(自然灾害)核查申请表》,林业站负责初审后报森林资源站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林业调查规划队进行核实,特殊情况由林业局统一组织人员核实。现场核查应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核实现状是否与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相符,并拍摄照片(包含远景和近景),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出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核查结果符合采伐条件的,办证人员可根据《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⒉申请采伐小班的起源因子与资源档案不一致的,变更起源需提供造林验收材料(含前期基本图)或其它证明材料。现状优势树种为杉木、桉树且杉木、桉树树种组成比例占7成以上(含7成)的,起源变更可以不附证明材料。天然阔叶林中小块状(面积5亩以下)分布的杉木无人工造林更新证明材料的,不予变更起源,但林相与相邻小班地块相同,属于小班界线区划错误的情况除外。

  ⒊申请林分林龄变更的,现状调查林龄与资源档案应相差5年以上(有造林验收材料的除外)。

  ⒋申请采伐小班的坡度因子现状与资源档案不符的,由业主向林业站提出申请,经林业站、森林资源站审核后,林业调查规划队根据地形图进行核实,并出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坡度调查可以使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按数字高程模型方法计算小班坡度,坡度值按四舍五入记载。伐区调查设计人员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办证人员可根据《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站根据《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在年度森林资源建档工作中及时对坡度因子予以变更。

  ㈤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的采伐

  ⒈遭受自然灾害的林木,由林业调查规划队进行核查,特殊情况由林业局统一组织人员核查,并以局名义出具核查意见书。采伐遭受自然灾害的人工商品林、零星林木、山体滑坡等难以用常规方法设计的林分,允许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班、大班、小班、林分起源、林种、树种、树种组成、面积、蓄积、类型、方式、强度、四至、林龄、郁闭度、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调查设计材料。

  ⒉为简化核查手续,灾害山场数量较大时,设计单位可以用表格的方式批量出具调查设计材料,核查人员可会同伐区调查设计人员一并上山核查,并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上签署核查意见。林业站可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或以表格的方式批量出具人工商品林的调查设计数据材料和核查意见,通过手工采伐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三、其它事项

  ㈠推行采伐办证“一站式”服务

  为向林农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林木采伐“一站式”服务,我区将“福建省林业网上审批系统”延伸至乡镇林业站。林权所有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向辖区林业站提交采伐申请材料,使用“福建省林业网上审批系统”实现网上申请、审核及审批,并在林业站打印林木采伐许可证。

  ㈡强化林业行政执法

  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应加大林业案件查处力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㈢有关规费问题

  各单位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不得收取或者代收各项费用。伐区调查设计费等服务性费用,由服务单位自行向服务对象收取。

  本文印发之日起,《沙县林业局关于森林采伐有关问题的通知》(沙林〔2019〕128号)文件废止。

  附件:1.森林资源建档主要因子差错(或自然灾害)核查申请表

        2.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

  

 

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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