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6-0200-2019-00015
- 备注/文号:沙农〔2019〕83号
- 发布机构:沙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3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沙县青州生猪定点屠宰场:
为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落实“四个最严”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福建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福建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闽农卫监函〔2018〕90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两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批示、以及“扶大限小,减数控量,提质增效,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要求。你企业(沙县青州生猪定点屠宰场)属于手工屠宰,在硬件设施、屠宰场地、生产条件、屠宰量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要求,经多次要求整改,你场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条件缺失:
一、你企业不符生猪定点标准化屠宰点设置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㈠驻场官方兽医人员仅有1名,达不到《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闽农综明传〔2019〕86号)的规定,至少2名驻场官方兽医的要求;
㈡未能建立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
㈢经营方式为全代宰,纯手工屠宰,屠宰设备简陋,安全隐患大;
㈣《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年审。
㈤无独立检疫室;
㈥未有齐全的视频监控系统;
㈦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不全;
㈧场区周围为垃圾回收点和人员居住区;
二、经检查督促你企业一直没有完善进场、生产、追溯档案
我局已于2019年2月25日向你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于2019年3月7日前完成整改,5月13日再次要求企业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截止2019年5月28日,我局人员再次入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企业仍未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
鉴于你企业无法在时限内完成整改,给非洲猪瘟防控及生猪产品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十三条“已设立的屠宰场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2015年年底屠宰管理职能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给农业部门)责令其整改,限期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对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现责令你企业(沙县青州生猪定点屠宰场)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关停。
沙县农业农村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