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6-0200-2020-10164
- 备注/文号:沙农〔2020〕86号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为落实《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县家庭农场的名录管理,推动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现将《沙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0日
沙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家庭农场的名录管理,推动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也包括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名称中应含有“家庭农(林、种植、养殖)场”字样。
第三条 沙县家庭农场名录库(以下简称县级名录)入库申报、审核和管理,坚持“公开申报、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 推荐参评家庭农场示范场,需从纳入县级名录的家庭农场中筛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名录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在沙县区域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且应年满十八周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初级加工为主要经营项目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㈡家庭农场劳动力应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经济收入的80%以上。
㈢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流转期限应在5年及以上,生产基地在本县。
㈣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有必要的规章制度,从事家庭农场开始之日起应具有完整的收支登记和生产记录。
㈤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经营负责人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能够对其他农户带动作用。
㈥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入驻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生产记录及时、真实、完整上传平台,农产品上市前按要求赋码准出。
㈦经营规模适度并保持经营稳定,并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⑴种植业。经营流转土地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粮油作物、水果种植面积50亩以上;茶园、蔬菜、烟叶、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2000平方米或3万袋以上;
⑵林业。从事经济林木经营为主的,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中药材种植集中连片,面积达20亩以上;
⑶畜禽养殖业。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家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羽以上,养蜂50箱以上;
⑷水产养殖业。经营流转土地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养殖水面20亩以上;
⑸设施农业: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面积达10亩以上;
⑹种养结合或其他:进行种养结合或发展乡村旅游、农家乐、休闲农业等多种经营的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在2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县级名录的家庭农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公开申报。家庭农场经营者(申请者)应携带以下证明原件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沙县家庭农场名录库申报表》(以下简称名录库申报表)。
证明原件包括:1.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副本(注:对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此项不要求);2.家庭农场经营者(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㈡初审上报。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家庭农场经营者(申请者)提供的证明原件对《名录库申报表》所填的内容等信息进行初审,审核后退回所有证明原件,并于每月底前将《名录库申报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㈢复核建库。县农业农村局对《名录库申报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建立相关档案,录入全国家庭名录系统,实行名录管理,家庭农场应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将《名录库申报表》交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退回给家庭农场经营者(申请者)。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对被纳入县级名录库的家庭农场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家庭农场变更或停办,经营者应及时主动向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变更或停办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确认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予以变更或注销名录。对被注销名录的家庭农场,若又恢复农业生产经营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再申报县级名录。
第八条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已被纳入县级名录库的家庭农场进行管理,每年定期复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填写《沙县家庭农场名录库建议注销家庭农场汇总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予以注销,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㈠家庭农场在申报县级名录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实材料的;
㈡家庭农场转包、转租经营的;
㈢家庭农场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㈣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㈤家庭农场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㈥家庭农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任意一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6月01日至2023年5月31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县级名录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沙县家庭农场名录库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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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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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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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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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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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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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名称(有工商营业执照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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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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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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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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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土地面积 |
1. 耕地 亩,其中:租来的耕地 亩; 2. 草地 亩; 3. 水面 亩; 4. 其他(含林地) 亩; 以上经营土地合计 亩,自申报之日起 租地期限最长到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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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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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亩、头、只、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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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种植业 □畜禽业 □水产业(渔业) □种养结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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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家庭农场名录过程中诚实守信,对本申报表所填写的内容 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注销家庭农场名录的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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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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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常年雇工人数是指年度内雇用期累计超过9个月或按年计酬的工人
人数。
2.本表填写一式2份,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留存1份、报县农业农村局1份。
沙县家庭农场名录库
建议注销家庭农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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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及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身份证号) |
建议注销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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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须知:1.本表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填报。
2.家庭农场如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家庭农场名称及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对未申领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的,应填写申请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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