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嘉诚—茵嘉(三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毛嘉诚: 本委受理茵嘉(三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沙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号裁决书。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茵嘉(三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申请人毛嘉诚支付2025年10月的工资人民币2045元;二、被申请人茵嘉(三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申请人毛嘉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9880.94元;三、驳回申请人毛嘉诚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文书领取地址:沙县区凤岗街道长泰南路18号二楼,联系电话:0598-5840676。
三明市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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