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11-3000-2019-00003
  • 备注/文号:沙人社〔2018〕207号
  • 发布机构: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9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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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县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沙县人社局 时间:2019-01-16 15:31

  沙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8〕6号)及《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现将《沙县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沙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29

  沙县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8〕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通过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遵循基本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章 预算收支管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等因素进行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设置“补助资金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各项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约束,严禁相互挤占挪用。严格执行负责人审批的规定,明确审批权限,重大开支由会议集体审定。财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审核监督,未按程序审批,不得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工作,按时与财政部门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的核对工作。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经营者高层次进修学习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情况,有序地拨付资金,不得突击、跨年拨付,减少结转结余。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预算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担任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及时向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决算,汇报单位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情况;分析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单位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打击和报复,对在财务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彰。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各项工作合规合法、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履行职责的效率和效果。

  第十六条 建立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全面控制。

  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单位的内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按有关规定开设账户;严格执行负责人审批的规定,做到每张原始凭证有经手有审核有审批;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印鉴、票据、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做到财务章、支票分离;财务人员应加强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工作,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帐、账证、账表、帐实相符;会计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内部控制管理等的监督。

      ㈠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绩效目标进行自查。

  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标准进行自查。

  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成效进行自评,主动开展绩效评价。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的进行自查纠正。

  第二十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单位要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预决算、就业工作总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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