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11-3000-2019-00011
  • 备注/文号:沙人社〔2019〕8号
  • 发布机构: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22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沙县人社局 时间:2019-02-14 09: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和《三明市人社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明人社〔2018〕444号),建立健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㈠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㈡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㈢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省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方案,结合我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县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2019年1月起,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4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4000元(200元)、5000元(200元)。

  ㈣明确特殊群体个人缴费方式及补助标准。从2019年1月起,我县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补助标准按以下执行:(1)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殊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户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可享受该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3)轻度残疾人(三、四级)和重点优抚对象在个人至少缴费100元后,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4)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个人至少缴费100元后,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在享受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以上补助只对当年度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㈤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省上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㈡完善机制建设。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县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㈢强化部门协同。县人社局、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相关资金。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㈣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予以资助。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沙县财政局        

                                                                                                                      2019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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