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文件精神,从2022年4月1日起,沙县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0元,各单位应及时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的七个月计发,即12670元(从2022年4月起执行)。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的六个月计发,即10860元(从2022年4月起执行)。
三、一次性抚恤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47412元(从2022年1月起执行)。
四、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
1.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即1086元逐月发给。
2.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即905元逐月发给。
五、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的退职人员病故时除享受上述丧葬费外,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9050元。
六、其他未尽事项,仍按闽人发〔1998〕187号、闽人发〔1999〕125号和闽人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执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县财政局、沙县民政局下发的沙人社〔2020〕1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请机关单位将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补发金额,按附件2填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于4月8日之前报送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办理补发审批手续。遗属定期定额补助请按标准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审批。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等三费审批表
2.2022年1月--2022年3月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调整补发审批表
三明市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