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08-0200-2024-00013
  • 备注/文号:沙政行复〔2024〕10号
  • 发布机构: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沙县区司法局 时间:2024-05-23 15:24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告知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机关2024年4月7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当日立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投诉告知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沙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规定的食品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规定食品,当日指派12315平台工作人员通过电话5831586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举报件。 

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三明沙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检查,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3BYWQOF,经营范围:速冻食品制造:蔬莱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蛋品加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含网络销售); ......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果蔬饺皮”,并无生产投诉举报信所反映的“果蔬卡通包”。当事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果蔬饺皮”营养成分检验报告、“果蔬饺皮”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并提供情况说明:公司证、照齐全,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果蔬饺皮”并非果蔬卡通包,果蔬饺皮并未放入鸡蛋,所以不用在配料表体现,配料表中水已有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是SB/T10412, 产品按照要求落实产品检验工作,感官外形完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色泽、滋味、气味,食品标签标识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日期打码真实准确、清晰可见。营养成分表严格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及营养成分标准要求标示。果蔬饺皮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同时,该公司提供了拒绝(赔偿)调解的说明。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的“果蔬饺皮” 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营养成分表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及营养成分标准要求标示,无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当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2024年3月6日将3份文书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且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网购方式购买了三明沙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蔬饺皮”产品,认为不符规定要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解决消费争议,立案查处并奖励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和处罚,查明事实并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2024年2月26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其工作人员当日通过固定电话(0598-5831586)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告知投诉举报信件已收到并受理等内容,通话时长两分零四秒。并指派执法人员核查,经核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果蔬饺皮”,并非“果蔬卡通包”,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营养成分表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及营养成分标准要求标示,无违法行为。该公司拒绝调解。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当日作出案号为沙市场监管〔2024〕199-2号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3月6日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邮寄信封、邮寄信封复印件3份;3.支付宝交易回单证明、账单详情截图、商品截图和微信二维码图片打印件;4.商品照片打印件;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申请人授权委托书;6.“中国电信沙县营业”通话详单;7.12315平台工作人员《证人证言》;8.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2份;9.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10.《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11.EMS客户联、邮件详情、邮件轨迹复印件;12.《行政执法证》2份复印件。 

需要指出:申请人将订单信息以图片形式保存于百度网盘,要求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扫描二维码查看,不符合提供证据和装档的要求;而且申请人提供《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中“商户单号XP2324020418500568607880006408”与拼多多《账单详情》中商户单号“XP2024012304500942672128000022”不一致,付款时间也不相同。申请人应当正视错误,在法律程序中严肃、认真对待自己的举证行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沙县区食品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2024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果蔬饺皮”的投诉,当日通过固定电话告知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并受理,及时指派执法人员核查。经核查,该公司产品名称“果蔬饺皮”,并无命名为“果蔬卡通包”,且将“果蔬饺皮”的感官、水分、营养成分项目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6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并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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