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08-0200-2024-00025
  • 备注/文号:沙政行复〔2024〕31号
  • 发布机构: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沙县区司法局 时间:2024-12-12 15:03

   申请人:谢某1,男。

  申请人:谢某2,女。 

  委托代理人:谢某1。 

  被申请人: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三明市沙县区城西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罗东胜,局长。 

  第三人:三明市沙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金沙西路10号(沙县体育公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腾飞,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9月6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开具无“两违”证明;二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无法开具无“两违”证明进行合理的解释并道歉。    

  申请人称:申请人夫妻二人于2018年10月购买了位于在海翼天成的商铺经营便利店,坐落沙县凤岗金沙西路,分别持有2本不动产权证。根据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凤岗派出所地址变更告知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到三明市沙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地址变更登记。登记窗口告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地址证明(原件);2.宗地图;3.城管申请无“两违”证明等证明材料。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一楼大厅办理无“两违”证明,被申请人的窗口告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一份材料是“有物业公司的商品房及店面,需提交物业公司出具的‘两违’证明”。同日申请人向物业公司联系,物业公司以申请人未交物业费为由,不愿意出具该证明。2024年8月19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窗口申请办理无“两违”证明,并说明物业公司不愿出具该证明,被申请人窗口仍表示无法办理无“两违”证明。申请人认为本人未违反“两违”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开具该证明仍却需要第三方(物业公司)出具的“两违”证明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具有开具无“两违”证明的法定职责,不能找任何理由借口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权益,属于行政不作为,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取消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谢某1、谢某2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2.个人办理两违联审提交资料单复印件;3.婚内析产资料单复印件;4.地址变更告知单复印件;5.宗地图复印件;6不动产权证复印件;7.2024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证明的音频光盘及《关于录音光盘的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4 年8月19日下午3点30分,申请人应第三人的要求到被申请人窗口办理不动产地址变更登记,因该产权坐落于沙县区海翼天城小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到现场查看该产权是否存在“两违”情况并出具初步意见证明。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认为开具“两违”证明以物业公司作为前置条件不合理到复议机构反映问题,被申请人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了解,经查,申请人名下房产要办理不动产地址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告知受理不动产地址变更登记前要求提供房屋产权相关材料并出具物业服务公司先行查看的证明,申请人称物业服务公司以其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出具无“两违”证明。 

  2024年8月20日下午,被申请人及时联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并向工作人员询问事情的前因后果,物业服务公司承认是因为申请人近2年没有交物业费而拒绝出具“两违”证明,被申请人当场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次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相关材料并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勘查,发现该产权无两违情况后,被申请人通过政务内网0A平台向第三人发送了函告。 

  二、申请人认为物业公司出具“两违”初步意见证明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根据管理事务需要要求所在小区物业公服务司出具“两违”初步意见证明有相应规定。且被申请人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沙政〔2010〕1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补充意见》沙政〔2013〕18号)文件要求,实行“两违”联审联批制度,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依据和以下证据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函告书(存根)截图打印件。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任何意见及证据。 

  本机关在复议期间依职权向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调取了《情况说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于2018年10月购买了位于沙县凤岗金沙西路的不动产,专有建筑面积xxx㎡,分摊建筑面积xxx㎡,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xxx㎡。2020年7月10日颁发不动产权证。 

  2.2024年8月14日,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凤岗派出所出具《地址变更告知单》。 

  3.申请人至第三人处办理变更登记业务时,收到“婚内析产”材料清单,申请人被告知需提供被申请人出具的无两违证明等若干材料。 

  4.2024年8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一楼窗口办理无两违证明业务,按“个人/公司办理两违联审提交材料”要求,申请人被告知需申请人所在物业公司先行查看并出具无两违证明,而物业公司因申请人拖欠物业费拒绝出具证明。 

  5.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申请业务并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勘查,发现该产权无两违情况后通过0A函告不动产中心。 

  6.本机关立案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员曾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告知其无两违证明已办妥,并询问申请人是否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坚持复议。 

  7.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该不动产的《宗地图》;同月19日,申请人到区自然资源局领取《宗地图》。该图未见阴影部分。 

  8.2024年8月19,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窗口申请办理无“两违”证明手续。 

  9.2024年8月21日,三明市沙县区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发送给第三人《函告书》载明:经我队对座落于沙县凤岗金沙西路的房屋,产权人谢某1......无存在“两违”行为......现将函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开具无两违证明的法定职责。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禁止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从事: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小区调查核实查处,将查处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国土资源、林业、质量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税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 

  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质量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沙政﹝2019﹞11号)文件规定:“二、处理范围:在沙县城区范围内,当事人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存在违建的(房屋产权证图纸含有阴影部分)或因存在违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四、具体流程  (一)当事人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时,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先行受理。(二)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县城市管理局,核实“两违”情况。㈢县城市管理局次日前进行现场勘查房屋“两违”情况,并于当天反馈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便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㈣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房屋存在“两违”情形的,函告县规划主管部门,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开展违法建筑确定工作。㈤县规划主管部门将违法建筑面积函告书交由县城市管理局,对于房产证已标注阴影部分的违法建筑,县城市管理局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违法建筑房产价值。......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后交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当事人申请补办规划许可,经县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出具房屋权属附图及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 

   职责法定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根据法发〔202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两违”是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诚然,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业主或物业使用权人禁止违法建设和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但法律规范并未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申请开具无违法建设的证明事项。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健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信息流转,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原沙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适用范围是,房屋产权证图纸中含有阴影部分或者因存在违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不动产权证,本案申请人已持有不动产权证且附图无阴影部分,办理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不属于该文件的调整对象,不适用此文件。本案中对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无出具“两违”证明的法定职责,而且被申请人已通过政务内网OA发送给第三人函告申请人无存在“两违”行为,申请人已可以向第三人申请办理不动产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也未造成申请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状态。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合理解释并道歉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