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20-0100-2019-0003
- 备注/文号:沙委办发〔2019〕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沙县发展和改革局等22个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1.《沙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
2.《沙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沙县工信与科技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4.《沙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沙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6.《沙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7.《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8.《沙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9.《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
10.《沙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11.《沙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2.《沙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13.《沙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4.《沙县文体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15.《沙县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16.《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
17.《沙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18.《沙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9.《沙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
21.《沙县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
22.《沙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附件18
沙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2018〕36号)和《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委办发〔2018〕1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沙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中共沙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
第三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级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涉及“三农”资金和政策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等审计,强化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的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负责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十)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和省、市驻沙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沙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二)在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十三)承担中共沙县县委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各项工作。
(十四)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必须”规定,抓好本行业领域及所辖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日常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管理、协调、监督审计项目计划的落实;负责审计宣传、审计结果公告等事项;负责全县审计信息工作;负责审计史志、年鉴编纂;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担信访、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督查、综合治理、精神文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拟订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审计经费和财务、国有资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抓好本行业领域及所辖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做好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规综合股
负责监督检查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审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的应诉和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审计执法检查和审计项目质量管理考核,负责审计业务协调和审计事项整改工作;组织审计干部开展财政审计法规及其他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三)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县政府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县级财政、地税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开展涉及“三农”资金和政策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组织审计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构授权,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县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监督检查本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县级党群组织、社会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学校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国家投资的县级所有基本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审计县级国有企业及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并提供审计公证报告;检查重大项目落实、重点资金保障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
(六)经济责任审计股(挂沙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牌子)
负责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使用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配套制度规定;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单位正职1名,单位副职3名,总审计师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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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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