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15-0100-2016-0010
  • 备注/文号:沙水〔2016〕117号
  • 发布机构:沙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9-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沙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沙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沙县水利局 时间:2016-09-24 15:52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水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有效实施,经研究制定了《沙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沙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沙县水利局 

                                                                 2016年9月21 

    

  

    沙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县水利局审批服务行为,确保正确、高效履行审批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沙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所列目录,具有行政审批服务权力的相关股室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并依照县政府行政审批公告目录。严格执行“十个凡是”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使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相关股室应根据 《县水利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所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并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示范文本。 

  第八条  各相关股室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减办结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审查工作主体是县水利局,具体由水利行业监督检查股室承办。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十条  县水利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为:县政府公告的,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目录。 

  第十二条  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确需现场勘查的事项,行政许可办理人员有无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查意见; 

  (六)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管理机关出具并加盖审批公章的意见; 

  (七)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八)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九)审批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十)有无收费或收受财物情况; 

  (十一)有无投诉情况; 

  (十二)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情况; 

  第十三条  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规范制作行政许可案卷,作为年度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依据。 

  第三章  审核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标准: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注明现场情况,制作简明图示,图示须标明指北方向,并提取现场照片。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初审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县水利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其申请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向负责受理该申请事项的单位窗口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县水利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现场勘查人员为两名以上,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股室负责人对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股室负责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对依法须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征求相关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五章  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核发决定书及相应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由县水利局具体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审查不规范的,提出审核意见书,窗口办理人员按照审核意见书进行修改、纠正。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县水利局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服务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局及审查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设或者减少行政审批条件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92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