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5-0100-2016-0010
- 备注/文号:沙水〔2016〕117号
- 发布机构:沙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9-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水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有效实施,经研究制定了《沙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沙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沙县水利局
沙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县水利局审批服务行为,确保正确、高效履行审批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沙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所列目录,具有行政审批服务权力的相关股室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并依照县政府行政审批公告目录。严格执行“十个凡是”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使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相关股室应根据 《县水利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所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并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示范文本。
第八条 各相关股室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减办结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审查工作主体是县水利局,具体由水利行业监督检查股室承办。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十条 县水利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为:县政府公告的,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目录。
第十二条 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确需现场勘查的事项,行政许可办理人员有无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查意见;
(六)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管理机关出具并加盖审批公章的意见;
(七)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八)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九)审批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十)有无收费或收受财物情况;
(十一)有无投诉情况;
(十二)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情况;
第十三条 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规范制作行政许可案卷,作为年度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依据。
第三章 审核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标准: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注明现场情况,制作简明图示,图示须标明指北方向,并提取现场照片。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初审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县水利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其申请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向负责受理该申请事项的单位窗口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县水利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现场勘查人员为两名以上,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股室负责人对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股室负责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对依法须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征求相关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五章 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核发决定书及相应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由县水利局具体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审查不规范的,提出审核意见书,窗口办理人员按照审核意见书进行修改、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水利局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服务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局及审查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设或者减少行政审批条件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2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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