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5-3000-2018-0061
- 备注/文号:沙水〔2018〕390号
- 发布机构:沙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沙县城南自来水厂:
根据你厂报送的《沙县城南自来水厂延续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组织对沙县城南自来水厂延续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进行评审,经过质询和认真讨论,认为工程基本满足延续取水工作要求。主要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报告表》的编制内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论证重点突出,论述比较客观,技术分析采用的编制依据、技术规范与标准基本合适,水资源影响分析和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依据。
二、根据《沙县城南自来水厂延续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申请的取水量为365万m3/年 ,经过此次评审同意你厂延续取水由原先的300万m3/年变更为365万m3/年。
三、水利发电行业属于国家鼓励的清洁能源行业,电厂发电的尾水重新回归河道,对取水水质不造成影响。开发水能资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要求。如发现水质异常应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你厂应配合审批机关进行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履行取水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并按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电厂运行期间必须优先确保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和环境生态用水,严格落实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确保生态用水,在汛期与特旱期间,应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量调度。在延续取水期间若发生重大技术改造,并扩大取水规模,以及取水口位置、取水用途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取水许可申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等水法律有关要求,及时向审批机关办理延续取水申请手续,同时进一步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水平。
沙县水利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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