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5-3000-2022-0015
- 备注/文号:沙水〔2022〕55号
- 发布机构: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沙县)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2022年5月11日,我局组织专家对《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现根据修编后的《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涉及全区2个街道、10个乡镇,共计22个供水工程项目(含智慧系统)。项目工程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7。47,15”,北纬26。24,00” ;项目各个工程点紧邻城区道路、乡村道路,可接往 G205、三明至沙县快速路、长深高速、厦沙高速等,交通便利。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城南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城南水厂至虬江、高砂、青州供水主干管工程)、城南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虬江、高砂、青州供水管网部分)、湖源乡供水工程(一期)、湖源乡供水工程(二期)、南霞乡供水工程(一期)、南霞乡供水工程(二期)、城区配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林业新村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城区配水管网改造工程(二期)、南阳乡供水工程、城区第三水厂扩建工程、富口镇供水工程、高砂镇供水工程、青州镇供水工程、凤岗街道供水工程、虬江街道供水工程、夏茂镇供水工程、高桥镇供水工程、郑湖乡供水工程、大洛镇供水工程、城区第三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城区水厂干管互通工程及智慧水务系统等。新建或改进水源工程约178处,新建或改进输水管道约252km,新建或改造水厂(净水设施)179处,新建或改造配水干支管约495km,配套入户管网约1800km,建设智慧水务系统1套。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4年9月完工,建设期为60个月。项目总投资68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8523.53万元,资金来源由建设单位多方面进行筹措。
项目征占地面积为90.62hm2,其中6.12hm2为永久占地、84.50hm2为临时占地。项目总开挖方量为90.91万m3(其中表土方7.45万m3、土方78.32万m3、石方5.14m3),项目总回填方量为68.089万m3(其中表土方9.689万m3、土方58.4万m3),外借0.075万m3(表土方);余方15.89万m3(其中土方13.77万m3、石方2.12m3)外运于综合利用场地进行场平回填,弃方7.006 万m3(其中表土方0.095万m3、土方3.891万m3、石方3.02万m3)运至相应乡镇已有的垃圾填埋场进行改善场地环境。本项目不设置取土场及弃土场,项目土石方挖填借弃平衡。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可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一级标准(高砂供水工程执行二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三)基本同意本设计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90.62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及工程量。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方法及点位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141.47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为577.25万元,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投资为258.60万元,水土保持临时措施投资为202.15万元,独立费用为89.415万元,基本预备费为14.06万元。
(七)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第十一条第三点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第四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有关要求
(一)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施工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要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要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整治、植被恢复。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并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不通过,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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