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15-3000-2024-0026
  • 备注/文号:(2024)函沙水 字第59号
  • 发布机构: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9
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关于印发《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水工程验收意见》的通知
来源:沙县区水利局 时间:2024-08-29 16:10

  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水利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公司的取水工程和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形成了《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水工程验收意见》(见附件)。经研究,基本同意验收意见,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取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取用水统计,按时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和用水总结,以及其他应当要报送的取用水情况。 

  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取水监督管理和统一调度。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维护好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定期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三、进一步落实水资源保护各项措施,并定期对取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加强取水周边环境管理,安全警示标识应当完善。 

  四、请贵公司按取水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区水利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法人发生变更,以及取水权发生转让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取水用途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进行取水许可申请。 

  附件: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水工程验收意见 

  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 

  2024年8月29日 

  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取水工程验收意见 

  根据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对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水工程验收的请示》的申请,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水利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暂行规定》(闽水〔2006〕水政26号)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了现场验收,具体意见如下: 

  一、取水工程概况 

  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沙县区大洛镇官昌村斗坑,占地面积40亩,建筑面积13592m²;肉牛存栏数1600头,其中母牛存栏数1000头,肉牛存栏600头,年出栏肉牛数1600头。申请年取用水量为2.4万m³,生产废水经立页发酵系统和堆肥工艺处理后,通过肥水槽车运送山地、农田作为肥料使用,不外排。 

  二、工程运行情况 

  项目的取水水源为豆士溪左岸斗坑的山涧,取水口位于沙县区大洛镇官昌村豆士溪左岸斗坑的山涧(东经117°47′04″,北纬26°14′37″)。用水泥毛石垒砌一个长约1m,高约0.5m小水池,用一根DN32mm的PE管把水引至下方2m处的一个1吨的不锈钢贮水灌和一个3吨的塑料贮水灌,取水口高程556m,再用Ø40mm的PE管将引水至养殖区,养殖区高程468m, 引水管长度0.3km,在贮水罐下方约80m处装有计量设施。 

  三、取水管理情况 

  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电磁流量计型号:HC-DN50),强化用水计量管理。 

  四、取水工程验收情况 

  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等各项报批手续齐全;取水地点、取水标的等与取水申请一致;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符合有关规定,运行正常;生产废水经立页发酵系统和堆肥工艺处理后,通过肥水槽车运送山地、农田作为肥料使用,不外排。 

  五、有关要求 

  1.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加强节水和环保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 

  2.当项目取水对周边用水户或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时,公司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主动进行积极、妥善处理。 

  3.应制定完善意外事故预案及应对措施。 

  六、取水工程验收结论 

  同意三明伯特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水工程通过验收,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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