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19-00097
  • 备注/文号:沙市监检处字〔2019〕3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沙县高桥小凤口腔诊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19-10-14 09:44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19〕36号 

    

 

 

  

  当事人:沙县高桥小凤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沙县高桥小凤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356***L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高桥镇高桥村朱厝183号 

  经营者:范小凤 

  身份证号码:35**************6 

  联系电话: 136*********1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高桥镇高桥村朱厝**3号 

  2019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县高桥镇高桥村朱厝183号的当事人沙县高桥小凤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无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9年8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6月开业至2019年8月9日被查,诊所从未在该经营场所内标示经营、服务价目表,诊所的诊治服务费一般参照乡镇医院的价格还低一点收取。因当事人诊疗收费情况没有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8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情况; 

  证据二:2019年8月2日,执法人员于当事人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情况; 

  证据三:2019年8月22日9月1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19〕第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进行诊疗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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