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19-00097
- 备注/文号:沙市监检处字〔2019〕3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19〕36号
当事人:沙县高桥小凤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沙县高桥小凤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356***L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高桥镇高桥村朱厝183号
经营者:范小凤
身份证号码:35**************6
联系电话: 136*********1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高桥镇高桥村朱厝**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6月开业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证据四: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综上事实,当事人进行诊疗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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