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0-00006
- 备注/文号: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7号
- 发布机构: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7号
当事人:沙县运强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3******
经营场所:沙县虬江凤凰路***号店
经营者:许碧英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58*******
联系地址:沙县虬江凤凰路***号店
2020年1月6日,我局检查大队与沙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对位于沙县凤凰路208-4~8号店“沙县运强生鲜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该行为涉嫌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月开始在沙县运强生鲜超市从事“七匹狼”、“中华”、“苏烟”等品牌的卷烟销售活动,其销售的上述卷烟经沙县烟草专卖局鉴别,鉴别结论为真烟。据当事人交代,从开始销售卷烟至2020年1月6日案发时,卷烟经营总额为10800元,尚未销售,未获利,没有记账和相关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卷烟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0年1月8日,沙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卷烟真伪鉴别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售的卷烟是真烟及当事人所售卷烟的售价情况;
证据三:2020年1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许碧英与吴运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2020年1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情况;
证据五:2020年1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卷烟进货与销售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经营卷烟的经营额及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20〕第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并能够主动改正,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九)、(十)项“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并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丙级所列档次中选择罚款幅度:……(九)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十)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人民币21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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