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0-00012
- 备注/文号: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10号
- 发布机构: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10号
当事人:沙县优爱妈咪母婴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0HQ****
住所:福建省沙县府前西路64号
经营者:许**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依职责到位于福建省沙县府前西路64号的沙县优爱妈咪母婴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经营者许**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含“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SARS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的宣传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出处,也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为了推销其店内一款名为金装赐多利脱脂奶粉的产品,于2020年1月22日在经营者许**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号***)发布含“赐多利是拥有保护肺部专利的免疫奶粉!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赐多利免疫乳拥有肺部保护专利(US4897265)和抗发炎因子专利(US5980953)。饮用赐多利可以帮助活化肺部巨噬细胞,减少肺部发炎。天天免疫力,天天赐多利!”内容的宣传广告。当事人为了推销其店内一款名为酷幼乳清乳铁蛋白复合粉的产品,于2020年1月26日在经营者许**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号***)发布含“补发中午的小视频,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SARS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家里有乳铁蛋白的坚持每天2包。保护全家人。” 内容的宣传广告。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出处,也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当事人制发上述宣传广告的方式是许**从互联网下载截取相关内容,在微信上编辑文字、图片,然后发到朋友圈上。当事人发布该互联网广告是经营者许**个人行为,未受任何公司委托。案发后当事人删除了上述微信朋友圈的广告宣传内容,并发致歉信到微信朋友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1套,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对经营者许**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1套,证明其经营产品的来源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其停止发布广告的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3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听告字〔2020〕第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使用无真实准确出处的引证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互联网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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