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0-00020
- 备注/文号: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2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0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26号
当事人:沙县佳禾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0001D****
住所:福建省沙县城西南路5幢2号店面
经营者: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11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由福建省顺昌奥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逍遥农家牌有机肥料(产品规格:25kg/袋;型号:总养分≥5%,有机质≥45%)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19年12月30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019)SJHHO-1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批商品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酸碱度(PH)项目不符合NY525-201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为39.44(标准要求≤30);酸碱度(PH)为9.3(标准要求5.5-8.5)。
2020年1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2019)SJHHO-111]及《三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2020)ZJ-01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被抽检的逍遥农家牌有机肥料是从厂家购进,购进时有索证索票,进货数量5吨(200袋),进价600元/吨(15元/袋),销售价格750元/吨(18.75元/袋),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对外销售出去,没有库存。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被抽检的逍遥农家牌有机肥料每袋里都有小张的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有具体的生产日期,因有机肥料都是整袋销售,其不知晓被抽检的逍遥农家牌有机肥料的具体批次。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机化肥的货值金额为3750元(750元/吨*5吨),违法所得750元[(750元/吨-600元/吨)*5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移交单(2020年31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相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机化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材料、票据、检验报告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的有机化肥购进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3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市监检告字〔2020〕第2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机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有机化肥);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3、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37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