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0-00046
- 备注/文号: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 7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 71号
当事人:沙县大唐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81110426A
经营场所:福建省沙县金沙西路**号
经营者:姜*
联系电话:187********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金沙西路**号
2020年5月26日上午,我局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沙县金沙西路中央美域399-86号的沙县大唐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项公司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1年成立并开始营业以来,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沙市监检限字[2020]7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向我局提供广告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于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姜影指导员工参考互联网上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制定了当事人的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及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并于2020年5月29日将上述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发布在当事人办公地点一楼的墙面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事实;及证明当事人事后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发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及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相关材料3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7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20〕第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属初犯,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承办人建议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500元的罚款。
当事人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5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3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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