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0-00055
  • 备注/文号: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72号
  • 发布机构: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10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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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沙县城关好家庭装饰材料店广告中涉及 专利产品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来源:沙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0-09-10 10:30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 72号 

    

  当事人:沙县城关好家庭装饰材料店(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QK307Q 

  经营场所:沙县凤岗新城东路****号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35042419******1014 

  联系电话:1875970****  

  联系地址:沙县凤岗新城东路***号 

  2020年6月30日下午,我局检查大队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沙县恒大华府小区入口处有一幅“楼邦强力瓷砖粘结剂”户外广告牌,其广告内容为“‘国家发明专利产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广东高新技术产品 太平洋保险承保险  楼邦强力瓷砖粘结剂 抛光砖 玻化砖 大理石空鼓脱落的克星  电话:139*****9952  159*****6562  楼邦建材’。上述广告内容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请贵局查处”。 

  2020年7月1日上午,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到沙县恒大华府小区入口处进行检查,发现一幅“楼邦强力瓷砖粘结剂”户外广告牌,其广告内容为“国家发明专利产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广东高新技术产品 太平洋保险承保险  楼邦强力瓷砖粘结剂 抛光砖 玻化砖 大理石空鼓脱落的克星  电话:139*****9952  159*****6562  楼邦建材”,该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初步调查,上述广告发布者为沙县城关好家庭装饰材料店,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楼邦强力瓷砖粘结剂”,于2019年12月在沙县恒大华府小区入口处发布“楼邦强力瓷砖粘结剂”广告,该广告内容为:“国家发明专利产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广东高新技术产品 太平洋保险承保险  楼邦强力瓷砖粘结剂 抛光砖 玻化砖 大理石空鼓脱落的克星  电话:139*****9952  159*****6562  楼邦建材”,上述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调查,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发明专利证书》,发明名称:一种高强度粘结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证书号:第2408414号,专利号:ZL201510269967.4,专利申请日:2015年5月26日,专利权人: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11日当事人对上述广告进行修改,将发明名称及专利号标注在广告牌的显著位置,经查明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牌共花费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接到的匿名的举报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楼邦强力瓷砖粘结剂”广告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清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制作违法广告牌、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改正违法广告的事实经过;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510269967.4)复印件1份。证明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一种高强度粘结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书(证号:35042419******101423)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残疾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20〕第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在发布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应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是残疾人,属初犯,已于2020年7月11日将违法广告牌修改,违法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于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 

  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下列行政处罚(合并处罚):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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