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0-00074
  • 备注/文号:沙市监青处字〔2020〕10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青州村卫生所无真实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
来源:沙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0-12-07 08:43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市监青处字〔2020〕106号

  当事人:青州村卫生所

  医疗机构名称:青州村卫生所

  登记号:350427300333

  住所:沙县青州镇青州村

  主要负责人:卢庆荣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沙县青州镇*********号

  2020年11月16日,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州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青州村卫生所进行检查。抽查其诊疗场所药架上摆放的标识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重感灵片”(批号:20200211,生产日期:2020.02.19),当事人提供的时间记录至       2020年11月1日的药品采购记录台账中无该药品的采购验收记录。

  经查,青州村卫生所的药品采购验收均由主要负责人卢庆荣负责,该药品为卢庆荣于2020年8月18日向“国药控股南平新力量有限公司”购进的,因卢庆荣对药品进行验收时,未认真核对,造成遗漏,导致该药品的采购验收记录缺失。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此前有上述或类似问题被责令改正或处罚过。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重感灵片”(批号:20200211)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采购验收记录应当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定青州村卫生所无真实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青州村卫生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2020年11月17日对卢庆荣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重感灵片”(批号:20200211)无采购验收记录情况。

  2、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青州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卢庆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青州村卫生所的基本情况。

  3、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国药控股南平新力量有限公司”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销售出库单”证明“重感灵片”(批号:20200211)的购进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青)罚告字〔2020〕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发后,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此前有上述或类似问题被责令改正或处罚过。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没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的;”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此前有上述或类似问题被责令改正或处罚过。决定作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2、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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