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市监处字〔2021〕38号
当事人:沙县陈应炎小吃店(陈应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3WHAY8K
住所:沙县凤岗长富北路769-10,769-11号
经营者:陈应炎
身份证号码:35******************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福建省**************
2021年4月14日,我局接到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投诉,称沙县陈应炎小吃店不是该会会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集体注册商标,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我局执法人员即对位于沙县凤岗长富北路769-10,769-11号的沙县陈应炎小吃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招牌上使用的图形样式 与投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 ”(第14469306号,第43类)相似,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2020年5月19日经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取得名称为“沙县陈应炎小吃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式对外营业,经营场所位于沙县凤岗长富北路769-10,769-11号。当事人自开业起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使用图形字样“ ”。根据投诉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提供的材料,“ ”注册商标为注册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有“ ”商标注册证(第14469306号):注册日期2015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店;饭店;餐厅;自助餐厅;流通饮食供应;咖啡馆;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截止)”。当事人使用的“ ”与注册商标“ ” 相似,两者均为鱼头形图标,下方为“沙县小吃”字样,鱼头形图标周围环绕字母,图形字样“ ”的字母为“SHAXIAN DELICACIES”,注册商标“ ”的字母为“SHAXIAN SNACKS”,使用服务商品/项目相同,两者极易造成混淆。2021年4月20日,我局对陈应炎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经营场所的招牌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图形字样“ ”,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述情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的行为,侵犯了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图形字样“ ”的情况;
2、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于当事人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1套,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图形字样“ ”的情况;
3、投诉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提供的投诉材料1套(含商标侵权投诉书、商标注册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投诉人的权益依据;
4、2021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应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图片、《认错保证书》,证明当事人认错及整改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4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1〕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有以下情节:1、积极配合调查;2、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及时对招牌涉及的侵权图形字样进行拆卸处理。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0〕1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违法情形、后果等。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当事人,1份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