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1-00071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字〔2021〕53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沙县味纯小吃店(邱小妹)侵犯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05-31 16:22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53号 

  当事人:沙县味纯小吃店(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HG8BXH 

  经营场所:沙县府西路***号 

  经营者:邱** 

  联系电话:136******06  

  经查,2021年4月15日,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投诉举报材料:沙县味纯小吃(经营者:邱**)未经沙县小吃同业公会许可使用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注册商标“”(第4696657号)相同、近似的图形文字,侵犯了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沙县府西路47-2号经营的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小吃店门口的正上方悬挂一块标注有“味纯小吃 订餐热线:136******06 ”的招牌。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2015年12月营业以来开始使用“味纯小吃 订餐热线:136******06 ”的招牌至今,当事人所使用的“味纯小吃 订餐热线:136******06 ”招牌系当事人委托小吃店装修工人制作。因当事人经营范围系热食类食品制售,只是使用“味纯小吃 订餐热线:136******06 ”作为小吃店的招牌,无法认定当事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因此无法统计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注册商标为注册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4696657号),注册日期2006年7月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饭店;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自助餐厅;备办宴席(截止)。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5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1〕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标注有“”字样的招牌,将“”字样作为小吃店招牌装潢使用,图形文字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商标“”相同、近似,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经营的小吃店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相关,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的行为,侵犯了 “”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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