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1-00085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字〔2021〕74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6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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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沙县弘毅理想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保证性承诺案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08-16 11:30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74号 

   

 

 

  

  当事人:沙县弘毅理想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E 

  住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长泰路友诚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 

  联系电话:187******68 

  2021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弘毅理想教育”公众号上发布“弘毅高效学习营队暑期开班”的广告,其广告宣传上的主要内容有“高效阅读学习效果:提高阅读速度,增强理解力,节省60%-80%的学习阅读时间;通过学习保证阅读速度提高到原基础3-5倍以上,并且理解力在70%以上;...... 。高效记忆学习效果:1、只要5分钟可以顺序无误的记下30个无序词组;2、学生平均一小时可以熟记30-60个单词,30个小时可熟记1500个英语单词;......。思维导图学习效果:1、思维导图能有效地将长篇文章整理并记忆清楚;2、提高时间管理的效率:用1小时完成8小时的工作;3、激发联想与创意:1个问题至少想到多种解决方法,在一张纸上画出来,让你看到问题的全部;4、让学生只要用2分钟就把文章清楚的复习记忆完毕;......。课程设置:......课程内容:高效阅读、高效记忆、思维导图、团队协作活动、数字桌游。开课时间:7月4日-7月10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5月初,当事人与台湾的龙**老师达成口头协议来当事人学校做师训,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主要内容有“高效阅读学习效果:提高阅读速度,增强理解力,节省60%-80%的学习阅读时间;通过学习保证阅读速度提高到原基础3-5倍以上,并且理解力在70%以上;...... 。高效记忆学习效果:1、只要5分钟可以顺序无误的记下30个无序词组;2、学生平均一小时可以熟记30-60个单词,30个小时可熟记1500个英语单词;......。思维导图学习效果:1、思维导图能有效地将长篇文章整理并记忆清楚;2、提高时间管理的效率:用1小时完成8小时的工作;3、激发联想与创意:1个问题至少想到多种解决方法,在一张纸上画出来,让你看到问题的全部;4、让学生只要用2分钟就把文章清楚的复习记忆完毕;......。课程设置:......课程内容:高效阅读、高效记忆、思维导图、团队协作活动、数字桌游。开课时间:7月4日-7月10日”的“弘毅高效学习营队暑期开班”广告内容先发布于“弘毅理想教育”公众号,后来因台湾新冠疫情严重等原因,龙**老师无法来当事人学校做师训,故“弘毅高效学习营队暑期开班”也未招生开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上述广告内容未交代制作广告内容的工作人员及时删除,其制作、编辑图片、上传广告内容的费用共200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8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1〕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4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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