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1-00091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字〔2021〕10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105号
当事人:沙县和润万家生鲜超市(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7A
住所:沙县恒大华府7幢7、8、9、18、19号店面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邱**
联系电话:133********0
经查,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以114元/包从沙县鑫卢氏粮油店购进3包“庆豪贡米”(规格:24Kg/包)放至超市生鲜米区的货架上销售,其对外销售价为125.8元/包,上述品牌大米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上述品牌大米外观设计专利标注标识的内容未标注“本包装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下架剩余上述品牌大米。经统计,当事人涉案大米的货值为377.4元【3包*125.8元=377.4】。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1〕1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
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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