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1-00102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字〔2021〕第7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3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第76号
当事人:沙县去哪停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16379
住所:三明市沙县人民体育公园服务中心(凤岗金沙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35**************039
经查,根据《中共县委会议纪要》([2020]10号)规定,明确将全县公建停车位经营权给予县文旅集团。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30日福建沙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嘉科技有限公司签定《沙县城市停车公共管理建设与运营项目采购合同》,福建三嘉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沙县城区内2931个(其中后薛新村牌坊前17、西园小区88、三官堂西路11、凤岗小学20、华山东路至华山西路36、马坑路至老火车站40、工会至北山宾馆17、新法院至意境天成小区67、新城路至月亮湾56、城市之星酒店门前75、金砖KTV侧门75、金沙城市广场段19、西山管委会段11、第二小学16、李纲西路226、一中至小学周边500、小吃城512、体育中心718、虬江路55、凤凰路435)停车位的运营权,因该“三嘉科技”是在泉州注册的一家公司,在沙县没有经营资格,为了更好的在沙县开展停车收费业务,2020年7月全资注册成立了沙县去哪停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由当事人经营管理“三嘉科技”与沙阳文旅集团签定的停车收费业务。当事人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先后三次通过淘宝网与厂家订制了40块停车收费公示牌,设立在各路段的停车收费点上,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为:“阳光收费 自助收费,收费标准 收费路段:城区路侧 收费时段:7:00-21:00,所有车辆2小时内(含2小时)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当日每次最高封顶10元,不含车辆保管费 收费依据: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注了收费方式、温馨提示及去哪停的微信公众号与微信小程序的二维码图案,客服电话:5556886,沙阳文旅集团 沙县城市停车公共管理中心”。根据《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并于理顺沙县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沙发改[2019]74号)要求:停车场所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明停车场所具体名称、定价主体、价格举报电话等。
根据沙发改[2019]74号文件规定,中医院周边及嘉禾路一带的停车收费点属于二类区域,收费标准为每车位3元/2小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从2021年5月31日对该区域收费开始至2021年6月22日按每车位5元/2小时收费,共收了4543元(其中退款32元,追缴用户欠费614元),该路段实际收3897元,共收笔数773笔,合计多收1546元。
另查当事人从收费开始至2021年6月18日(问题整改日期),共收取停车费用39923元,支出费用86217.98元,亏损46294.98元。
经调查确认,沙县城市停车公共管理中心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机构是虚构的单位组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办公场所及停车收费点公示牌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明码标价进行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及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情况;
证据四:订制收费公示牌微信聊天记录2页、收费公示牌定制版面1份及订制收费公示牌的增值税发票3份,证明收费公示牌的来源、公示内容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沙县城市停车公司管理建设与运营项目采购合同》(附中共沙县县委会议纪要[2020]10号)、《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并于理顺沙县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沙发改[2019]74号)及《关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经营停车收费的主体资格及其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的《车位营收情况》,证明当事人在上述期间的停车收费具体金额;
证据七:沙县华山市场停车收费点、空腹岭车场停车收费点收费明细各1份,证明上述停车点按每车位3元/2小时收费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中医院及嘉禾路收费情况的说明》及凤凰路1岗的收费明细35页,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收费的具体金额情况;
证据九: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及2021年6月24日对停车收费公示牌进行两次整改后的情况;
证据十: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沙县城市停车公共管理中心”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要求减免处罚申诉的报告》,证明当事人要求减免处罚的申辩理由;
证据十二: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1〕第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
本局认为:(1)福建沙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福建三嘉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定的《沙县城市停车公司管理建设与运营项目采购合同》,将城区部分停车运营权租令给乙方,乙方为方便在沙县开展停车收费服务,在沙县成立了沙县去哪停泊车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福建三嘉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合同内的停车收费业务,因此当事人是本案件的主体责任单位。当事人在报告中辩称“在本案件中当事人仅是关联主体,而非法律主体”观点不成立。(2)当事人提出的第2、3、4点申辩理由,经核实情况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在公示牌上标明停车场所名称、定价主体、价格举报电话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水南中医院周边停车场所属于二类区域,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3元/2小时,而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按5元/2小时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所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各停车场所的收费公示牌上标注:“收费依据: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牌上标注的收费依据本应是沙县发改局的某某文件,而当事人把收费依据标注为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政府的机关,代表国家行驶国家赋予的相关管理、监督职能,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公信力,当事人这样的标注做法容易让人信服,有借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之嫌疑方便收费,足以让人认为收费依据是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或是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在收费公示牌的落款处标注:“沙县城市停车公共管理中心”,收费公示牌的落款处标注本应是当事人的全称“沙县去哪停泊车管理有限公司”,而当事人在落款处标注“沙县城市停车公共管理中心”,而该“中心”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是虚构的单位组织,引起消费者误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退清多收的价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并处3865元罚款。
当事人在停车公示牌上标示:“收费依据: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沙县城市停车公共管理中心”,发现问题后,已于
以上合并罚款68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三明市沙县区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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